B:内部规章制度—B2:防治污染设施管理制度
时间: 2012-11-22  来源:admin      阅读次数:6812次
   第一条  新建的防治污染设施,在试运正常,取得充分数据的情况下,由安全环保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环保验收,被验收的建设单位要提出包括工艺设计、设备性能、施工质量、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和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书面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条  凡经鉴定验收合格的设施需设固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建立技术档案,定时监测和考核,加强维护和检修,保证装置同时运行。凡因各种原因,需停运防治设施时,事先报安全环保部批准,不准无故停运和偷排偷放污染物。
   第三条  凡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因设计不合理,技术设计不过关,而失去防治能力,需停运、报废和拆除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和批准,不准擅自闲置不用或拆除。
   第四条、污水处理站管理
   1、污水处理站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污水处理站的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标准。
   2、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污水收集管网的布置、走向和集水井的位置,以及污水处理站的处理工艺,熟悉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
   3、污水处理站管理人员和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应按《环境保护检查、巡查制度》的要求巡视检查污水管网、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
   4、 加强进、出水水质和污泥管理。
   5、准确记录各项生产指标、能源和材料消耗等。
   6、岗位的操作人员应按时做好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
   7、 操作人员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安全环保部。
   8、各种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漏油、漏气等现象。
   9、污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
   10、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定时检查、添加、更换润滑油或润滑脂。
   第五条、锅炉水膜除尘器要保持完好,防止漏风而影响除尘效果。
   第六条、公司内其它环保付件和环保设施要保持完好并运行可靠,未经安全环保部批准,不得私自停运或改变其使用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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