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内部规章制度—B3:环境保护检查、巡查制度
时间: 2012-12-24  来源:admin      阅读次数:7429次
 一、 日常检查
        1、一般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应在下班离岗前对有关的废弃物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收集至固定堆放地点。
       2、在交接班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必须认真交接。接班后作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同时将情况写在交接班记录上。
       3、安全环保部坚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听取群众意见,发现异常排污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4、各级领导每日在布置工作的同时,要布置环境保护工作,并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形式可以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巡回检查、在各种会议上和夜间抽点检查等。检查的内容:
       (1)、生产过程中各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2)、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三废”的排放情况和噪声控制情况。
       (3)、有无异常排污。
       (4)、安全环保部应经常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二、定期检查
       1、各车间每周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自查;各中心和部门每月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自查。
       2、安全环保部每季度组织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1)、公司各种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2)、“三废”排放指标完成情况。
       (3)、煤质使用情况。
       (4)、噪声防治情况。
       (5)、“中水”使用情况。
       (6)、生产废弃物处理情况。
三、专业性检查
       每年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公司的“三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以掌握公司“三废”的实际排放指标,并为下年度的排污费申报提供依据。
四、开工前检查
       遇车间停产两天以上或生产工艺、材料、技术发生变化,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完工开始使用前必须进行开工前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各环保设施和设备是否完好并运行可靠;
       2、与环保设施所连接的管道、沟渠是否连接正确并保持通畅;
       3、设施或设备运行噪声是否符合标准;
       4、“三废”、粉尘和噪声污染排放改变是否征得安全环保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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