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内部规章制度—B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时间: 2012-12-18 来源:admin 阅读次数:10259次
一、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原则,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二、 组织结构
第四条、公司安全与环保领导小组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与环保领导小组的常设部门。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各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环境保护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工作职责:
1. 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并在本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和具体落实。代表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协调、申报,并对联系、协调、申报的结果实施组织、安排、落实、检查;
2. 负责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其进行贯彻、落实和检查;
3. 参与公司新建或改建项目的环保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环保要求,制定环保措施,并在具体工作中进行有效的监督;
4. 制定实施年度、季度和月度环保培训计划,并配合相关中心、部门开展环保培训教育,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新员工进厂的环保培训;
5. 负责定期牵头组织环保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责成相关中心和部门限期整改,同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6. 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各承担单位如实地作好环保记录,以及相关台帐的建立和保存;
7. 认真贯彻“三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负责主持环保事故的现场勘察、原因查找、事故分析、责任确认,拟定改进措施和相关处理意见,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8. 管理、运行公司污水处理站,及时监控、记录排污浓度、数量,迅速向排污单位反馈,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对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结果负责;
9. 依照国家环保法规,监督、检查各涉及环保的所有现场的环境保障、环境治理工作;
10. 负责环保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的管理;
第九条、各中心和部门的行政一把手要参照第九条中的相关条款,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环境保护日常事物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爱护污染治理装置、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职权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享有以下职权:
1. 全公司所辖的各子公司、各执行中心、各部门和各车间必须无条件接受安全保护部就环境保护工作的布置、安排、监督、检查和裁决、处置;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其要求完成整改;
2. 有权按GMP规定进入公司各生产(后勤服务、基建工地)场所、各机台、各工位进行环保工作的检查、指导,并提出相关的意见,任何人无权阻拦;对其指出的污染隐患必须如期、如数、如质整改,对逾期、塌数、塌质的有权当场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任何人无权违令;
3. 有权依照安全与环保的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环保工作不达标的单位、机台、工位、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提出处理意见;
4. 有权依照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各类违反环境保护制度的操作下达“立即终止作业”的命令,并有权责令作业者立即改正;在未得到允许恢复操作的命令时,任何人无权批准复工作业,对违令者将承担由此带来的行政、经济以至法律责任;
5. 有权参与公司所属各生产(后勤服务、基建工地)场所、各机台、各工位所发生的污染事故的处理,相关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和事故当事人必须到场参与配合调查和处理,如实报告事故经过或受污染情况;有权对事故进行评估,参与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与环保领导小组,依其意见进行监督处理,并上报整改报告和处理结果;
6. 对隐瞒事故真相,粉饰事故现场,转移事故设备的行为有权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做出行政、经济以至法律的处理意见;
7. 经公司安全与环保领导小组做出的处理结论,凡必须作人员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必须作经济处罚的由财务部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指挥具有拒绝权。
四、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生产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和噪声污染,保护环境。各兼职安全员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去,实行安全环保一齐抓。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公司的社会形象和每个员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制度,任何违反环境保护制度,造成污染事故者,必根据污染事故程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防止“三废”污染和噪声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异常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生产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安全环保部有责任给予必要的指导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第十七条、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十九条、公司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根据企业实际逐步采用低污染、低能耗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取代高污染、高能耗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断提升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五、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年度公司级环保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将其纳入到年度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中,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新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入厂环境保护教育,教育内容:
1、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2、公司周围外环境状况、生产简况、工艺特点和环保状况。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4、公司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各排污单位要把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到日常安全活动中,并与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同时记录。
六、异常排污
第二十三条、生产量发生变化或采用新工艺、新原辅料、新设备等进行生产,致使原有生产条件发生改变从而导致污染物排放发生量或质的变化即为异常排污。
第二十四条、发生有预测的异常排污,排污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安全环保部做好相应的准备,以防止并常排污对环保设施造成冲击而导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发生突发性异常排污,排污单位要立即通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以防止污染事故,情况危急时要启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七、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三废”和制造噪声污染,造成异常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三废”是指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原则,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二、 组织结构
第四条、公司安全与环保领导小组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与环保领导小组的常设部门。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各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环境保护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工作职责:
1. 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并在本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和具体落实。代表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协调、申报,并对联系、协调、申报的结果实施组织、安排、落实、检查;
2. 负责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其进行贯彻、落实和检查;
3. 参与公司新建或改建项目的环保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环保要求,制定环保措施,并在具体工作中进行有效的监督;
4. 制定实施年度、季度和月度环保培训计划,并配合相关中心、部门开展环保培训教育,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新员工进厂的环保培训;
5. 负责定期牵头组织环保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责成相关中心和部门限期整改,同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6. 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各承担单位如实地作好环保记录,以及相关台帐的建立和保存;
7. 认真贯彻“三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负责主持环保事故的现场勘察、原因查找、事故分析、责任确认,拟定改进措施和相关处理意见,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8. 管理、运行公司污水处理站,及时监控、记录排污浓度、数量,迅速向排污单位反馈,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对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结果负责;
9. 依照国家环保法规,监督、检查各涉及环保的所有现场的环境保障、环境治理工作;
10. 负责环保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的管理;
第九条、各中心和部门的行政一把手要参照第九条中的相关条款,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环境保护日常事物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爱护污染治理装置、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职权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享有以下职权:
1. 全公司所辖的各子公司、各执行中心、各部门和各车间必须无条件接受安全保护部就环境保护工作的布置、安排、监督、检查和裁决、处置;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其要求完成整改;
2. 有权按GMP规定进入公司各生产(后勤服务、基建工地)场所、各机台、各工位进行环保工作的检查、指导,并提出相关的意见,任何人无权阻拦;对其指出的污染隐患必须如期、如数、如质整改,对逾期、塌数、塌质的有权当场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任何人无权违令;
3. 有权依照安全与环保的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环保工作不达标的单位、机台、工位、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提出处理意见;
4. 有权依照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各类违反环境保护制度的操作下达“立即终止作业”的命令,并有权责令作业者立即改正;在未得到允许恢复操作的命令时,任何人无权批准复工作业,对违令者将承担由此带来的行政、经济以至法律责任;
5. 有权参与公司所属各生产(后勤服务、基建工地)场所、各机台、各工位所发生的污染事故的处理,相关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和事故当事人必须到场参与配合调查和处理,如实报告事故经过或受污染情况;有权对事故进行评估,参与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与环保领导小组,依其意见进行监督处理,并上报整改报告和处理结果;
6. 对隐瞒事故真相,粉饰事故现场,转移事故设备的行为有权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做出行政、经济以至法律的处理意见;
7. 经公司安全与环保领导小组做出的处理结论,凡必须作人员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必须作经济处罚的由财务部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指挥具有拒绝权。
四、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生产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和噪声污染,保护环境。各兼职安全员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去,实行安全环保一齐抓。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公司的社会形象和每个员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制度,任何违反环境保护制度,造成污染事故者,必根据污染事故程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防止“三废”污染和噪声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异常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生产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安全环保部有责任给予必要的指导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第十七条、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十九条、公司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根据企业实际逐步采用低污染、低能耗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取代高污染、高能耗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断提升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五、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年度公司级环保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将其纳入到年度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中,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新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入厂环境保护教育,教育内容:
1、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2、公司周围外环境状况、生产简况、工艺特点和环保状况。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4、公司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各排污单位要把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到日常安全活动中,并与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同时记录。
六、异常排污
第二十三条、生产量发生变化或采用新工艺、新原辅料、新设备等进行生产,致使原有生产条件发生改变从而导致污染物排放发生量或质的变化即为异常排污。
第二十四条、发生有预测的异常排污,排污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安全环保部做好相应的准备,以防止并常排污对环保设施造成冲击而导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发生突发性异常排污,排污单位要立即通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以防止污染事故,情况危急时要启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七、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三废”和制造噪声污染,造成异常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三废”是指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