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实施云南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4-07-07 来源: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9971次
云食药监市〔2014〕16号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云南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省局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为做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强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精神,省局制订了《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并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年实施,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GSP认证申请的要求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0日内申请认证。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认证。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认证前应对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关键要素及变化情况组织内部评审。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行为。
二、实施要求
(一)各地根据《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要求恢复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办零售药店认证检查工作。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范围。
(二)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除应达到《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标准外,还应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办条件要求。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认证申报并符合受理条件要求,逾期仍未受理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继续开展药品经营业务。
(四)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五)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 订药品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GSP认证工作目标,加强分类指导,加快推进新修订药品GSP实施步伐。对管理规范、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要督促其尽早申请认证检查,起到示范引导作用。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认证标准前后统一,不允许前紧后松,降低标准。对不具备申报条件的认证申请,不得转报上级机关。
(八)GSP认证申请于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GSP认证结果公告
认证审批结果应在GSP认证申请受理机关网站公告,同时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药品GSP申报资料、申报程序及检查要求
附件:1、GSP认证申报资料要求
2、GSP申报受理程序规定
3、GSP现场检查要求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7日